索引号 | pingyimzj/2022-000012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2022年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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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罚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行政处罚事项 二、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的; 2.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的; 3.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时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4.有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扶持、优惠待遇。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2.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3.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4.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5.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6.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7.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8.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电话 单位:平邑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地址:莲花山路西首 联系电话:2652783 (科室) 联系人:季伟 15254921983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部门:平邑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莲花山路71号(莲花山路与建设路交汇处西北角) 电话:0539-4212580 (二)行政诉讼 部门:平邑县人民法院 地址:平邑县明德路中段,明德路与莲花山路交汇处南100米路西 电话:0539-429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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