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yx11--2017-0814019 发布机构 平邑县财政局
公开目录 涉企收费 发布日期 2017-07-12
文号 林肖迪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2017年平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2017年平邑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单位 标准 收费文件依据 备注
公 安          
    1.证照费        
    ⑴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①号牌(含临时)        
    汽车 每副 反光100元,不反光80元    
    挂车 每面 反光50元,不反光30元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每副 反光40元,不反光25元    
    摩托车 每副 反光70元,不反光50元    
    临时号牌 每张 5元    
    机动车放大号 每车 机动车放大号60元,重新喷放大号40元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元(单独补发)    
    ③号牌架 每只 铁质5元,铝合金每只10元(含安装费)   自愿
    ⑵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价费发[2005]53号  
    ①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 15元,临时证10元    
    ②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 10元    
    ③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元    
国土资源          
    2.土地复垦费   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国土资[2007]132号,临国土资发[2009]134号,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3.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0]67号,鲁财综[2014]7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4.不动产登记费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具体征收范围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详见文件。小微企业免征收。
    (1)不动产登记费        
    ①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80元    
    ②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 每件 550元    
    ⑵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 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5.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鲁财综[2014]75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⑴基本农田的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⑵一般耕地 每亩 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住房城乡 建设          
    6.城市污水处理费 每立方米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户居民生活、行政事业用水0.7元,工业用水0.8元,商业、建筑、餐饮业等经营服务及其他用水0.9元 鲁政办发[2004]61号,临价格发[2007]195号,平政办发[2007]67号 限事业单位征收,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⑴道路挖掘修复费     鲁建城字[2015]32号  
    ①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60元    
    ②支路与非机动车道 每平方米 450元    
    ③条(料)石路面 每平方米 500元    
    ④彩色沥青路面 每平方米 580元    
    ⑤水泥混凝土路面 每平方米 500元    
    ⑥彩色方砖 每平方米 240元    
    ⑦人行步道方砖 每平方米 220元    
    ⑧砂石路面 每平方米 100元    
    ⑵城市道路占道费(施工占道) 每平方米每昼夜 占人行道0.3元,占用车行道0.5元 鲁价涉发[1994]185号 交纳道路挖掘费的施工工程,不再交占道费
水 利          
    8.水资源费     发改价格[2013]29号,鲁价费发[2013]81号,临价费发[2015]39号 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1)地表水公共供水 每立方米 0.35元    
    (2)地表水自备水源 每立方米 0.45元    
    (3)地下水公共供水 每立方米 1.30元    
    (4)地下水自备水源 每立方米 1.70元    
    (5)疏干排水 每立方米 0.20元    
    9.水土保持补偿费   见文件 财综[2014]8号,鲁财综[2014]74号,临财非税[2015]11号,鲁价费发[2015]13号 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10.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 每吨 1.00元(自备水源) 鲁政办发[2004]61号,临价格发[2007]195号,平政办发[2007]67号  
渔业          
    1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见文件 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452号,鲁渔管字[1989]第5号,鲁价费发[2010]18号,鲁财综[2014]75号 小微企业免征
人防办          
    1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鲁价费发[2006]220号,临价费发[2007]108号,鲁财综[2014]75号,鲁价费发[2016]125号,临价费发[2016]134号, 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⑴6级以上 每平方米 2000元    
    ⑵6B级 每平方米 600元    
法 院          
    13.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鲁高法[2007]53号  
    ⑴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   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1-10万元部分按2.5%;10-20万部分按2%;20-50万部分按1.5%;50-100万部分按1%;100-200万部分按0.9%;200-500万部分按0.8%;500-1000万部分按0.7%;1000-2000万部分按0.6%;超过2000万部分按0.5%    
    ②离婚案件 每件 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收费    
    ③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 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④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 100元    
    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 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    
    ⑥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 10元    
    ⑦行政案件 每件 商标、专利、海事100元,其他50元    
    ⑧管辖权异议案件 每件 异议不成立的100元    
    ⑵申请费   详见文件    
    ①申请执行没有执行金额或价款的 每件 50-500元   根据案件情况
    ②申请执行有金额的 每件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③申请保全 每件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④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每件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⑤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 100元    
    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 400元    
    ⑦破产案件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环 保          
    14.排污收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鲁价费发[2015]53号,鲁价费发[2016]47号,临价费发[2016]75号 根据鲁财综[2015]63号文件,涉及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全免
    ⑴污染物排污
     
    ①废气 每当量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2015年10月1日起,3.0元;2017年1月1日起,6.0元。其他的仍按1.2元执行。 鲁价费发[2015]53号 对每一排放口,按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②污水 每当量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自2015年10月1日起1.4元,其他的仍按0.9元执行。 鲁价费发[2015]53号 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③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 每当量 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自2015年10月1日起 3.0元,其中总氮污染当量值按0.8千克计。 鲁价费发[2015]53号 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⑵差别化排污收费   见文件 鲁价费发[2015]53号  
    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每吨 冶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矸石5元、尾矿15元、其他渣25元,危险废物每次每吨1000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⑷噪声超标排污 每月 超标1分贝350元、2分贝440元、3分贝550元、4分贝700元、5分贝880元、6分贝1100元、7分贝1400元、8分贝1760元、9分贝2200元、10分贝2800元、11分贝3520元、12分贝4400元、13分贝5600元、14分贝7040元、15分贝8800元、16及以上分贝11200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四部委令第31号) 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
    (5)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VOCs) 每污染当量 3.0元∕污染当量 鲁价费发[2016]47号,临价费发[2016]75号 2017年1月1日起征收范围增加汽车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和铝型材工业,收费标准6.0元∕污染当量;2018年1月1日起,逐步覆盖VOCs排放重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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