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msyj/2022-000004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公开目录 |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2-12-0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政策依据 | 申请指南】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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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0号)、《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 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21 号)、临沂市农业农村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 号)。 二、补助对象 所有辖区内养殖环节病死猪,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或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三、补助范围 平邑县县境内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养殖场(户)或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点) 四、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每头病死猪补助50元,其中县财政补助5元。中央、省、市财政补助资金切块分配下达,县财政按照时间段内的总处理量进行拨付。 五、统计阶段 统计以一年为一时段,按照3月1日至次年2月28(29)日时段进行(具体以上级拨付时间为准)。 六、补助发放方式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然后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直接兑付至养殖场(户)或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点)。 七、补助经费申报 (一)无害化处理申报程序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户)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农医发〔2017〕25号)以及国务院、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户)、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养殖场(户)上交当地无害化收集点,统一由动物无害化专业处理厂处理的,按规定在平邑县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认真填写上报,并由养殖场(户)、无害化收集点签字确认。 (二)无害化处理程序要求 1、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的,要求监管人员全程监管,现场监督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拍摄带有时间的照片3张以上作为确认证据留存,并做好相关记录,签字确认等工作。 2、动物无害化专业处理厂收集进行处理的,监管人员严格审核监管平台上传养殖场(户)照片、数量等资料;调运过程中,要做好现场监管工作,清查调运数量,并做好相关记录,签字确认等工作。 3、各乡镇月底汇总用表,由各乡镇兽医站按月度统一整理上报,于次月3日之前上报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4、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养殖场(户)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并汇总上报。 八、咨询电话 0539-2652728 九、补助结果 根据财政部门拨款到位情况,每年进行拨付。 十、监督渠道 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举报电话:4211347,地址:平邑县平安路与丰山路交汇处临商银行9楼。 2022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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