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xmsyj/2022-000003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 |
公开目录 | 强制免疫补贴 | 发布日期 | 2022-12-0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政策依据】2022年平邑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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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 (二)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于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要按照国家及山东省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三、组织实施 (一)疫苗种类 2022年,我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为经国家批准使用,全省统一政府采购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H5N1 Re-11 株+Re-12 株+H7N9 H7-Re-2 株)、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O/Mya98/BY/2010 株,或O/Mya98/XJ/2010 株+O/GX/09-7 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 活疫苗、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 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布氏菌病活疫苗(S2 株)。 (二)免疫实施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免疫技术方案要求(附件1-4),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强制免疫。 (三)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要求,细化方案、简化程序、强化措施,指导辖区内实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提高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覆盖面。 (四)疫苗调拨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切实强化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强制免疫疫苗。 (五)技术培训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做好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六)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结合疫苗说明书及市、县两级免疫实施方案,根据实际需求正确使用、规范操作。要及时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免疫疫苗配送计划,严格强免疫苗发放使用程序,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 (七)建立免疫档案 要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实施档案动态管理,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基层畜牧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一一对应。 (八)免疫信息统计报告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要求各级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并将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动物卫生防疫科,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市局。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九)免疫副反应处理 在使用政府统一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到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确保当天报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及时协调处理。 四、经费支持 (一)疫苗经费 2022年,我县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疫苗经费仍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共同分担,省级以上财政分担比例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各级积极进行协调,并及时到位。 (二)疫苗经费使用管理 疫苗经费按照疫苗实际使用量据实结算,实行年度清算制。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要积极协调本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各项经费按时、足额落实到位。 五、职责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负责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加强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监管和执法;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六、监督管理 (一)免疫责任 要进一步强化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场到户到人。落实自购强免疫苗养殖场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非免疫企业备案制度,签订防疫承诺责任书。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免疫效果监测 要积极开展免疫效果评价,采用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对免疫畜禽进行抽检,对免疫抗体合格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尽快组织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及时组织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 (三)督导核查 要对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并对发现的问 题,认真研究解决,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隐患。对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情况和重大动物疫病全年防控情况,按照重大动 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要求,实行目标绩效管理。 七、其他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2、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3、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4、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应免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企业要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家禽,实行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禽,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禽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疫苗(H5N1 Re-11株+Re-12株+H7N9 H7-Re-2株)。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照国家免疫推荐方案和实际需求,结合相关产品说明书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价≥4log2 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应免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应免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家畜,实行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新补栏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 省里统一招标采购的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O/Mya98/BY/2010 株,或O/Mya98/XJ/2010 株 +O/GX/09-7 株)、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 灭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 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 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 (1)液相阻断ELISA:牛羊抗体效价≥27判定为合格,猪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2)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对全县所有应免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方式 对未免羊只、超过免疫保护期羊只、或新补栏羊只进行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羊只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三、疫苗种类 省里统一招标采购的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总求操作。 五、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不超过3个月,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一)检测方法 竞争ELISA、阻断 ELISA方法。 (二)免疫效果判定 1、个体免疫合格。检测结果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2、群体免疫合格。存栏家畜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布病免疫技术方案 一、免疫要求 全县所有种畜不实施免疫。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确需免疫的,养殖场可向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其中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对辖区内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鼓励以养殖场为单位退出强制免疫开展监测净化。 二、疫苗种类 省里统一招标采购的布氏菌病活疫苗(S2 株)。 三、免疫方式 对未免、超过免疫保护期或新补栏牛羊免疫。 四、免疫方法 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或者实际需求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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