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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
办公时间 8:30-12:00,14:30-18:00(夏季)
8:30-12:00,14:00-17:30(冬季)
办公地址 平邑县文化路2号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平邑县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深化县级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县教育和体育局所属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党组织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履行职责各方面全过程,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贯彻党中央关于教育事业发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定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承担教育督导具体实施辅助工作。

(二)承担调查研究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等具体工作。

(三)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参与研究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承担教师、教干培训组织管理辅助工作。

(五)承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以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重点的综合督导辅助工作。承担对教育质量和评价科学开展评估监测辅助工作。

(六)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相关行业和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完成县教育和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平邑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室(挂党建工作室牌子)。承担中心日常管理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息、财务、资产、档案、信访、应急、值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等工作。承担中心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中心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县教育质量评估检测服务室。承担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辅助工作。承担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为重点的综合督导辅助工作。承担对教育阶段性任务和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督导辅助工作。承担对学校开展经常性督导评估辅助工作。承担对教育质量和评价科学开展评估监测辅助工作。承担对校(园)长任期结束履职情况综合督导辅助工作。承担研究交流等工作。

(三)县级督学管理服务室。承担县级督学聘任管理辅助工作、承担加强督学考核培训、落实督学激励政策、完善教育督导方式、落实督学责任区管理办法等工作。

(四)县教师教育服务室。承担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承担中小学师资和校长的培训具体工作。承担全县语言文字管理辅助工作。

第六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1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 县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拔款。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平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平邑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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