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dyzx/2022-0000015 发布机构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
公开目录 学生政策 发布日期 20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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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

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1. 基本申请条件:

  2.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同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各年级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级部主任、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评审,并提出本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负责公示并审批确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名单。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学生(三档)、困难学生(二档)和一般困难学生(一档)三档。

  7.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为特别困难学生(三档):

  8.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建档立卡)

  9.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1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学生)

  11. 孤儿(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12.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13.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4. 烈士子女

  15. 重点困难儿童

  16.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7. 低保边缘家庭

  18. 家庭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19.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20. 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特殊情况学生。

  21. 特困城镇家庭子女(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困难学生(二档):

    1.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3.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核查认可的。

    (三)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1.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4.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5.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6.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核查认可的。

    (四)各年级认定工作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3.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6.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评审工作组、各年级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学校在寄发《入学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了《平邑一中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需如实、认真、细致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班主任处。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贫困证明或其它原件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级下发的免学费学生名单中的学生可直接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用提供相关证明)。

    (三)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班级负责。

    2.审查内容

    ⑴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⑵ 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⑶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⑴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⑵ 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⑶ 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十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内公示3天(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后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年级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年级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予以认真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提出本学年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并报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班主任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年级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班主任处查询本年级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复议。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并汇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名单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复核通过后,确定为资助对象,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财务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建立资助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按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学校在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的同时,建立资助学生档案,保存3年备查。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涉及受资助的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我校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七条班主任每学年都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微信、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一经核实,除限期全额上缴资助金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等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平邑第一中学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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