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平邑县人民政府网站!
1.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2.义务教育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3.义务教育证书遗失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出具学历证书(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