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lzyshbz/2020-0000044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人社监罚字[2020]第004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平邑县川香王府火锅店: 我局2020年5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20]第067号),要求你单位于2020年5月25日前携带有关材料到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和调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接受调查,我局又于2020年6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20]第059号),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营业室(地址:莲花山路9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10日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