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rlzyshbz/2019-000008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9-07-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第05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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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人社监罚字[2019]第051号 平邑县莲花山学校: 我局2019年4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平人社监询字[2019]第283号),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4月8日携带有关材料到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劳动保障年度审查,你单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接受审查,我局又于2019年5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701号),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因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设置障碍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监察的,或经再次督促后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营业室(地址:莲花山路9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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