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rlzyshbz/2019-0000082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9-06-13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第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人社监罚字[2019]第031号

平邑县丰源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确认,你单位拖欠唐相伟、高永等201名职工工资共计1100000元,拖欠李文英等166名职工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我局于2019年4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017号)和(平人社监令字[2019]第018号),要求你单位于2019年4月26日前把唐相伟、高永等201名职工工资共计1100000元的工资交到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局,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166名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 。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7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营业室(地址:莲花山路9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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