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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案号
当事人名称
环境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平环罚字[2018]144号
平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平邑县城市垃圾卫生填埋场
废水超标外排COD234mg/L超标3.68倍 氨氮98.4mg/L超标18.68倍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严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1倍至3倍以内的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600000.00元(陆拾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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