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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食品
1
(平)食药监食罚[2018]44号
孙海伟(平邑县晟玮快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没收违法食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孙海伟(平邑县晟玮快餐店)
孙海伟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2、罚款10000.00元。
2018年8月16日
主动履行,已于2018年8月17日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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