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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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食药监食罚〔2018〕723号 |
平邑县仲村镇奎发超市(夏云龙)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18年7月6日我局对平邑县仲村镇奎发超市经营的鲜香菇进行监督抽检,2018年8月14日接到山东鲁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LJ-CSP-2018第04677号,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添加,实测值为0.050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仲村镇奎发超市(夏云龙) |
夏云龙 |
1、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玖元肆角整); 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5029.4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贰拾玖元肆角整) |
2018.11.13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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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