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食品 |
1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16号 |
平邑县金宏源百货超市(齐可勤)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14日接到该单位经营的硬质糖果经检验,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JZR10512/142,经检验还原糖(X)项目不符合SB/T10018-2017《糖果 硬质糖果》的要求(标准指标为12.0≤X≤29.0g/100g,实测值为49.8g/100g,判定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金宏源百货超市(齐可勤) |
齐可勤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2、罚款¥5000.00元 |
2018.7.24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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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17号 |
平邑县仲村镇聚金超市(高元松)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14日该超市经营的小肥羊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JZR1051/154,经检验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0.402g/kg,判定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县仲村镇聚金超市(高元松) |
高元松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5000.00元 |
2018.7.24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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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18号 |
平邑腾达旅社(鲍光涛)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018年6月14日接到该单位经营的巴西素牛排(调味面质食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JZR40512/152,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标准要求为n 5 ; c 2 ;m 404CFU/g ; M 405 CFU/g ,检测结果为1、2.1×404CFU/g;2、2.6×404CFU/g;3、1.9×404CFU/g;4、1.7×404CFU/g;5、1.4×404CFU/g,判定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平邑腾达旅社(鲍光涛) |
鲍光涛 |
1、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2、罚款¥5000.00元 |
2018.7.24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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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19号 |
平邑县宝源食品厂(谢荣忠)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018年6月19日我局接到国抽委托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在黑龙江抚松县抚松镇春鑫商店抽检的由平邑县宝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沂州丰牌山楂糕(标示生产日期:2017-11-12)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ZMAG3VOA72231823,检验报告显示平邑县宝源食品厂生产的沂州丰山楂糕,[检验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7,单项判定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产品不合格的结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5的规定 |
平邑县宝源食品厂(谢荣忠) |
谢荣忠 |
1、没收违法所得¥896.00元2、罚款¥5000 .00元 |
2018.7.30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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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5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21号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酒案 |
2018年7月13日我局接委托青岛捷安信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在平邑县友谊百货商店监督抽检的由我辖区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越群小粮液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JZR2500604/157,经检验乙酸乙酯、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的标准要求(乙酸乙酯标准指标为1.20≤X≤2.80g/L,实测值为0.49g/L,判定结论不符合;总酯(以乙酸乙酯计)标准指标为≥2.00g/L,实测值为1.01g/L,判定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 |
徐立田 |
1、没收违法所得¥2500.00元:2、罚款¥30000.00元 |
2018.7.27 |
主动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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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6 |
(平)食药监食罚〔2018〕613号 |
平邑县保太镇福万家百货商店(徐贝)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2018年5月8日,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保太村的平邑县保太镇富民我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保太镇福万家百货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你单位现场提供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2015371326000133)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正在销售的食品山药薄片(生产厂家:河南好姐弟食品有限公司,规格:9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6日)8袋,白象香辣猪骨面(生产厂家:山东白象食品有限公司,规格:94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7日)26袋,娃哈哈饮用纯净水(生产厂家:贵阳娃哈哈昌盛有限公司,规格:596ml/瓶,生产日期:2018年5月11日)24瓶,共三种食品进行扣押(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
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平邑县保太镇福万家百货商店(徐贝) |
徐贝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山药薄片等食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二、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18年7月27日 |
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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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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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平)食药监食罚〔2018〕614号 |
平邑县保太镇润福超市(张传利)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2018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高家白壤村的平邑县保太镇润福超市进行监督抽检,抽取正在销售的山楂片(干片)(生产厂家:青州市兴隆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6日,规格:200g/袋)进行检验。2018年7月6日山东格林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山格检字(SP)第S18060386号)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编号:山格检字(SP)第S18060386号)并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同批次山楂片。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 |
平邑县保太镇润福超市(张传利) |
张传利 |
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 二、处¥10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没合计¥1018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零壹佰捌拾元整)。 |
2018年7月27日 |
已履行2018.7.2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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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8 |
(平)食药监食罚〔2018〕615号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大三阳利民商店(赵吉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18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邑县保太镇大三阳村的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大三阳利民商店进行监督抽检,抽取其正在经营的亲嘴片(调味面制品)(标识生产厂家:禹州市南方食品厂,生产日期;2018年4月15日,规格:132克/袋)进行检验。2018年7月2日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LYLT183379)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LYLT183379)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同批次亲嘴品(调味面制品)。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平邑县保太农村服务合作社大三阳利民商店(赵吉美) |
赵吉美 |
1.没收违法所得¥36元(大写:人民币叁拾陆元整) 2.处¥5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没合计¥5036元(大写:人民币伍仟零叁拾陆元整)。 |
2018年7月27日 |
已履行2018.7.27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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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