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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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食药监食罚[2018]703号 |
平邑县平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仲村店(李静)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 |
2018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你单位时,发现:1、你单位现场提供不出经营场所温湿度记录;2、你单位提供不出含麻药品的销售记录;3、你单位无法开具药品销售电子凭证;4、你单位药师不在岗,但未挂牌告知停售处方药品;5、你单位药品与非药品在货架上混放;6、你单位有药品拆零行为,但未设置拆零专区,且无拆零记录共计六项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单位于3月7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你单位警告处罚。截止2018年3月8日,执法人员针对你(单位)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监督复检时,你单位上述六项问题仍未改正。 |
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编码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平邑县平安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仲村店 |
李静 |
1、责令停业整顿3日(子《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次日起执行;2、罚款¥5000.00元。 |
2018年3月28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8年3月29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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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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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食药监食罚[2018]703号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山东越群六粮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绵柔越群酒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合格(标签项目不符合GB-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实测值为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 |
平邑县仲村镇极度零食小铺(秦秀秀) |
徐立田 |
1、没收违法所得¥200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绵柔越群酒60箱;3、罚款¥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7000.00元。 |
2018年3月26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8年3月26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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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