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别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食品 |
1 |
(平)食药监食罚[2018]1516号 |
平邑圣康食品厂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食品案 |
平邑圣康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想你小情人蜜饯(生产日期:2017.11.02)经高青县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山梨酸含量检验不合格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 |
平邑圣康食品厂 |
王建存 |
1、没收违法所得780.00元; 2、罚款90000.00元; 3、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737132600188);4、 法定代表人王建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
2018年7月5日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2 |
(平)食药监食罚[2018]1509号 |
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香正缘干煸辣肉丝(标示生产日期:2018/01/03、2018-2-1)在瓶盖上还能看到“2017 3 24”、“2017/03/24”字样或擦拭后留下的喷墨痕迹,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条第一款 |
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 |
翟桂存 |
没收违法所得440.00元,罚款30000.00元 |
2018年7月3日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3 |
(平)食药监食罚〔2018〕715号 |
平邑县仲村镇积香居饭店(王光青)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2018年6月12日我局接到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5月9日委托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平邑县仲村镇积香居饭店采购的绿豆芽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书编号为:No:LYCY181207,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0.1mg/kg,实测值为1.14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标准指标为≤0.5mg/kg,实测值为0.7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详情见《检验报告》]。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6 |
王光青 |
王光青 |
1、没收违法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000.00元 |
2018.6.29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4 |
(平)食 药监食罚 [2018]120号 |
平邑县布叮哇汉堡店(李新新)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1、没收涉案物品;2、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李新新 |
李新新 |
1、没收用于违法加工食品的工具、原料等;2、罚款¥5000元 |
2018.7.5 |
已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食品 |
5 |
(平)食药监食罚{2018}521号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
没收违法经营的工具塑料筐等;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临沂赛尔特木业有限公司食堂 |
张孝廷 |
1. 没收违法经营的今麦郎红茶2瓶,今麦郎香锅辣面1桶,以及该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所使用的塑料筐等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罚款¥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18.7.1 |
尚未履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违法经营的今麦郎红茶2瓶,今麦郎香锅辣面1桶,以及该食堂提供餐饮服务所使用的塑料筐等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 |
1 |
(平)食药监食罚{2018}519号 |
史建群(平邑县圣蒙大药房)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该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史建群 |
史建群 |
1.责令停业整顿3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2.罚款¥5000.00元整。 |
2018.6.26 |
完全履行2018年6月2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药品 |
2 |
(平)食药监食罚{2018}520号 |
时光(平邑县老时家大药房)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该药店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时光 |
时光 |
1.责令停业整顿3日(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算);2.罚款¥5000.00元整。 |
2018.6.25 |
完全履行2018年6月27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平邑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无 |
平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