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nyj/2018-0000031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7-26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农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农业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结果

平农(农药)罚〔2018〕14号

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依据《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违法程度较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红石岭农资经营部

91371326MA3CYG6Y9K 1-1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叁佰贰拾捌袋(65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元);

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仟零壹拾元整(¥:7010元)

平农(农药)罚〔2018〕 9号

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依据《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属于违法程度较轻微,处罚裁量基准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温水分社

91371326MA3CYGMB2F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8瓶(24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整(¥:12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壹佰贰拾元整(¥:5120元)

平农(农药)罚〔2018〕15号

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依据《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违法程度较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陈震农资销售部

92371326MA3DPBX353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23瓶(900克/瓶);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整(¥:20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零贰拾元整(¥5020元)

平农(农药)罚〔2018〕12号

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依据《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违法程度较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平邑县地方供销合作社李军联合超市

91371326MA3BY26Q46

1.没收违法经营的假农药叁拾瓶(1000ml/瓶×2瓶、250克/瓶×14瓶、180克/瓶×14瓶);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壹拾元整(¥510.00);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伍佰壹拾元整(¥5510.00)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