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18-0000002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4-0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2018年3月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当事人名称

环境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平环罚字[2018]19号

平邑县中医院(法人:张传刚)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0号

平邑县久盛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尹甲宝)

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8]21号

平邑县蒙阳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潘涛)

加油加气站安装的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2号

临沂年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可军)

未采取“三防”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六十六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3号

临沂年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可军)

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八十五项(三)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4号

临沂年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可军)

未按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采样监测平台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5号

临沂年轮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可军)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6号

平邑县仲村镇润福居家具厂(法定代表人:王民阳)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三十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7号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庆军)

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六十九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8号

中铁十九局集团鲁南高铁铜石镇物料(AB)料场

未依法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29号

平邑鲁磊石材厂(法定代表人:王代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8]30号

平邑县富泰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魏恒峰)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30项:一般:《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8]31号

临沂市大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晓晨)

厂区内固体废物随意堆放,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8项:一般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8]32号

平邑县武台银河家具厂(法定代表人:蒋其永)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3号

平邑县曾熠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殷士刚)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4号

平邑县仲村镇康源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王硕)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5号

平邑县仲村镇燕波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蒋延波)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6号

平邑恒如意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张西恒)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7号

平邑县鲁益家具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敬)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8号

平邑县旭春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蒋其春)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39号

平邑县张西德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张西德)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0号

山东昊鑫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文 强)

建设项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为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伍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1号

崔洪斗木制品(法定代表人:崔洪斗)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三十项:一般:《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

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8]42号

临沂嘉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东)

外排废水中COD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7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3号

平邑县意兴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姬广翠)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3项、较重:《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叁万元整);

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8]45号

平邑县德利木业板材厂(法定代表人:王建兴)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三十项:一般《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壹拾万元整);

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8]46号

平邑县亿顺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刘振林)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7号

平邑康富源家具厂

(法定代表人:王涛)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8号

恒丰伟业家具厂(法定代表人:李君新)

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擅自生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49号

山东鲁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藏保存)

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252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50号

平邑县吉发花岗石厂(法定代表人:魏洪英)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二百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51号

平邑县鑫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离省)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五十三项:一般: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平环罚字[2018]52号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星霖)

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责令立即缴纳2016年第一季度排污费;2、罚款人民币6.8836元(陆万捌仟捌佰叁拾陆元)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