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442453696/pingyinyj/2018-0000013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6-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农药)罚〔2018〕24号

当事人: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地址:平邑县仲村镇驿头村,负责人:马建华。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4月11日,平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建华综合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服务部销售的庆丰牌“虱蓟熏霸” 15%异丙威烟剂,登记证号:LS20052929,规格为250克/袋,共计80袋,经查找在标签上未发现生产日期,当事人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经批准立案后,于6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农药0.8元/袋,未销售,共进货80袋,货值金额64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事实;

2、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场所;

5、农药照片2页,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事实;

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第一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罚款数额较大,于2018年6月 13日农业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2018年6月15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8]24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第三项和《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违法程度轻微,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5%异丙威烟剂80袋(250克/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8 年 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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