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42453696/pingyinyj/2018-000001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铜石镇服务站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种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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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种子) 罚〔2018〕 1 号 当事人: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铜石镇服务站,负责人:李鑫,男,33岁,住址:平邑县铜石镇铜石村。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种子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5月24日下午,平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到平邑县嘉誉农资有限公司铜石镇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在其服务站西墙堆放5件(2kg×25袋/件)“京穗”4号玉米种,审定编号:国审玉2007010,北京中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经在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国审玉2007010是辽单527玉米种的审定编号,“京穗”4号玉米种属于未经审定的种子。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电话请示农业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对违法种子予以异地保存。 经批准立案后,5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共进125袋,进价30元/袋,零售价35元/袋。是费县冠群种业种子公司送的货,电话号码是13953986226。供货商经营场所在费县城南环路段南北路,门面向西。供货商的违法行为将移交费县农业部门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2页,询问笔录4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身份证明复印件1页,现场照片4页,玉米种子照片1页,农业农村部查询结果2页,登记保存1页,进货发票复印件1页。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在制定、修改审定办法时,应当充分听取育种者、种子使用者、生产经营者和相关行业代表意见。”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第一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依法罚款数额较大,2018年6月8日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之后一天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种子]告〔2018〕1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一款第一项和《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属于违法程度轻微,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京穗”4号玉米种子壹佰贰拾伍袋(125袋,2kg/袋); 2、处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邑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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