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442453696/pingyinyj/2018-000001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06-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保太分社经营假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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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邑 县 农 业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农药)罚〔2018〕 25 号 当事人:平邑县农业合作社保太分社,地址:平邑县保太镇埠阴村,负责人:孙彦民。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4月13日,平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农业合作社保太分社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5%阿维•毒死蜱颗粒剂,登记证号:PD20097157,规格为1000克/袋,余货110袋,生产日期为2017年7月6日,生产厂家为山东东信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经在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该农药登记证号登记的是1.5%辛硫磷颗粒剂,该农药是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依法按假农药处理。 经批准立案后,于4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农药售价7元/袋,未销售,共计110袋,货值金额770元。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2、询问笔录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场所; 5、农药照片2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6、农业农村部官网查询结果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为假农药的依据; 7、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5月 17日农业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2018年5月30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8]25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第一款第二项和《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营假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5%阿维•毒死蜱颗粒剂110袋(1000克/袋);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8 年 06 月 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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