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442453696/pingyinyj/2018-0000007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8-06-2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天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邱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平邑县天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邱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农(农药)罚〔2018〕 4 号

当事人:平邑县天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邱分公司,地址:平邑县卞桥镇资邱村,负责人:唐国。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8年3月29日,平邑县农业局执法人员对平邑县天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资邱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盖煞”0.5%苦参碱水剂,登记证号:PD20120002,规格为300ml/瓶,余货两箱(20瓶/箱),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18日和2015年3月31日各一箱,标检标注有效期为两年,生产厂家为山东兴禾作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该农药已超过有效期,依法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经批准立案后,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该农药售价8元/瓶,在有效期内已销售一箱,剩余两箱货值金额320元。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事实;

2、询问笔录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事实;

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现场照片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场所;

5、农药照片2页,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事实;

6、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各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5月 17日农业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2018年5月30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8]4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临沂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0.5万,违法程度轻微,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一盖煞”0.5%苦参碱水剂40瓶(300ml/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8 年 06月 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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