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yxgzbm23-xzcfgs-2017-121102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7-07-3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表
平邑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份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表

案 

当事人名称

环境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平环罚字【2017】53号

临沂雅客多食品有限公司

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生产;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7】54号

临沂雅客多食品有限公司

对暂时不能使用的固体废物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7】57号

平邑县彭景元石材厂

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责令立即拆除排污塑料管(暗管);2:罚款人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7】58号

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1、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7】59号

平邑县市政工程公司。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并投入生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元。(11200.00元)

 

平环罚字【2017】60号

平邑县六和发达食品有限公司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使用鸭毛加工车间;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陆佰元整。(11600.00元)

 

平环罚字【2017】61号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1、责令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平环罚字【2017】62号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利用无防渗措施的自然沟渠排放石材废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7】63号

平邑县盛龙石材有限公司

利用无防渗措施的自然沟渠排放石材废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7】64号

平邑县金典石材厂

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未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排放污染物

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责令该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平环罚字【2017】65号

平邑县广兴石材有限公司

利用无防渗措施的自然沟渠排放石材废水。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1.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3.移交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