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yxgzbm23-xzcfgs-2017-12110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5-12-28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平邑县环保局2015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
平邑县环保局2015年12月份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公示

案卷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违法事实

适用法律条款

       处罚结论

1号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拒不改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2号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拒不改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3号

平邑县鑫源骨业有限公司

未批先建,擅自生产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4号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5号

山东威凯瑞纸业有限公司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6号

山东威凯瑞纸业有限公司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7号

平邑县王义忠养殖场

废水超标外排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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