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违法事实 |
适用法律条款 |
处罚结论 |
1号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且拒不改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 定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450000.00元。(大写:肆拾伍万元整) |
2号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拒不改正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整) |
3号 |
平邑县鑫源骨业有限公司 |
未批先建,擅自生产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
4号 |
山东易达热电科技有限公司 |
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
5号 |
山东威凯瑞纸业有限公司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6号 |
山东威凯瑞纸业有限公司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 |
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7号 |
平邑县王义忠养殖场 |
废水超标外排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