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17-xzcfgs-2017-1226002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位庄供销社综合商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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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上午10时,平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一中队的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位庄供销社综合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懒汉”牌敌草快,登记证号为PD20120031, 900ml/瓶,含量为250克/升,每箱12瓶,共进货5箱,当时已销售8瓶。经批准立案后于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农药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已全部销售。进价20元/瓶,零售22元/瓶,违法所得1320元。经在农业部官网查询,PD20120031登记的生产厂家为永农生物科学有限公司,而该农药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浙江威尔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官网登记的不符,该产品为没有取得登记证的农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页;2、询问笔录3页;3、抽样取证凭证1页;4、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2页;5、现场照片2页;6、农药照片2页;7、农业部公告1页;8、“懒汉”牌敌草快1瓶(900ml/瓶)。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1997年发布、2001年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第二款,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10月27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7]2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1997年发布、2001年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和《平邑县农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违法所得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者所生产经营农药产品货值不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不满1万元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整(¥1320.00); 2.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64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7 年 11 月 2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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