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yxgzbm17-xzcfgs-2017-1226005 发布机构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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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陈磊联合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陈磊联合超市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7年8月24日,平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四中队的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仲村镇供销合作社陈磊联合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二甲·百草枯水剂。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8日,有效期2年。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所以该农药属于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劣质农药。经批准立案后于11月9日对陈磊委托人陈磊之妻咸莉进行调查询问,共进货20瓶,200ml/瓶,未销售,山东圣鹏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进价3.5元/瓶,零售价5元/瓶,货值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页;2、询问笔录3页;3、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3页;4、现场照片2页;5、农药照片2页;6、农业部公告1页;7、委托书1页;8、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页;9、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页。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

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7年11月16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农药]告[2017]5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山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0.5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百草枯水剂贰拾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7 年 11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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