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平农(肥料)罚〔2017〕1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警告 |
当事人经营擅自修改标签肥料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 “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并依照平邑县农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产品货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平邑大有农农资销售中心 |
91371326MA3D9BD9X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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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淼 |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800元 |
2017/4/25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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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农药)罚〔2017〕1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没收35%二甲·百草枯水剂拾捌瓶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 |
平邑县农业合作社仲村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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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326119018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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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文 |
1.没收35%二甲·百草枯水剂拾捌瓶;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
2017/11/02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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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农药)罚〔2017〕2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
1997年发布、2001年修改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第二款之规定。 |
平邑县位庄供销社综合商店 |
91371326MA3CD9G78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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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祥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整(¥320.00); 2.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640.00) |
2017/11/02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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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农药)罚〔2017〕3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 |
临沂市涵超农资有限公司 |
91371326MA3BXUPQ6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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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超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整(¥1320.00);2.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贰仟陆佰肆拾元整(¥2640.00) |
2017/11/02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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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农药)罚〔2017〕4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没收35%二甲·百草枯水剂肆拾瓶 |
经营假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二款之规定。 |
徐军田 |
92371326MA3DMEDA7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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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田 |
1.没收35%二甲·百草枯水剂肆拾瓶和“烂根一号”百草枯水剂陆瓶;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
2017/11/23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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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农(农药)罚〔2017〕5号 |
农业行政 处罚 |
罚款 |
没收百草枯水剂 |
经营劣质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第二款的规定。 |
平邑县仲村供销合作社陈磊联合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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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 |
1.没收百草枯水剂贰拾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 |
2017/11/23 |
平邑县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0 |
371326 |
2017/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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