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yxgzbm17-xzcfgs-2017-122600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7-12-2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大有农兴农资销售中心经营擅自修改标签的肥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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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接“12345”办理通知单,当事人销售的“增产霸王”造成群众番茄减产,当天平邑县农业局执法大队一行4人分别到举报人大棚和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检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举报产品“增产霸王”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4)准字3756号”,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官网上经查询:1、该肥料在官网上查询的技术指标为腐殖酸≥4.0%、N+P2O5+K2O≥20.0%,而其包装上未标注;2、该肥料在官网查询的适宜范围为大白菜,而其包装上的适宜范围为豆角、豆类、辣椒、黄瓜等作物。因此该肥料是属于擅自修改登记标签的肥料,经领导批准立案后当天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魏益爱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字压印。当事人共进货80袋,20克/袋,均已销售,违法所得800元,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1页;询问笔录3页;销货清单复印件1页;营业执照和身份证照复印件2页;“增产霸王”照片2张;委托书1份;农业部肥料登记证公告打印件1份。 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农(肥料)告〔2017〕1号〉,并于当天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四项“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和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并依照平邑县农业局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所得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者产品货值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邑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邑县农业局 2017年 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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