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pyxgzbm25/2026-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3-26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 罚〔2026〕69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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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永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6〕69号)。 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规定,现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通过平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 附件: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6〕69号)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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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邑市监处罚〔2026〕69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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