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6-0000001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6-01-07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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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5年6月4日12时47分, 在平邑县城区,程明永(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49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程明永罚款1200元。因程明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程明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5年6月4日13时46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纪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205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纪国罚款1200元。因张纪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纪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5年6月11日14时26分,在平邑县城区,姜焕才(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041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姜焕才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姜焕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姜焕才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5年6月11日15时6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亚丹(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0****132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亚丹罚款2000元。因李亚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亚丹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5年6月22日0时47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涛(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90****731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5年6月25日5时2分,在平邑县城区,张广勤(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8****311X)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张广勤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广勤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广勤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5年6月5日18时28分, 在平邑县城区,唐永水(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6113)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唐永水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唐永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唐永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5年6月4日21时8分, 在平邑县城区,巩守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641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巩守玉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巩守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巩守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5年6月28日9时36分, 在平邑县城区,赵志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7****463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赵志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赵志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志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5年6月22日10时5分,在平邑县城区,孙志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6****4919)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孙志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孙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志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5年6月24日12时4分, 在平邑县城区,华水昌(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3738)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华水昌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华水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华水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5年6月21日6时47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思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343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孙思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思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思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5年6月2日14时11分, 在平邑县城区,赵治珂(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6****341X)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赵治珂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赵治珂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治珂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5年6月20日13时46分, 在平邑县城区,牛天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61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牛天军罚款1200元。因牛天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天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5年7月13日13时27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文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8****40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文功罚款1200元。因王文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文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5年7月8日08时38分, 在平邑县城区,郭亮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445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郭亮亮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郭亮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亮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5年4月16日14时11分, 在平邑县城区,丁新取(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3****49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丁新取罚款1400元。因丁新取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丁新取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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