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4625元(大写: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罚款人民币13875元(大写:壹万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L0025号 |
薛*伟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31 |
2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400元(大写:伍仟肆佰元整) 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21600元(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L0024号 |
陈*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大东阳村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7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68号 |
鲁*华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兴水路西段路北(贝格洗衣)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8 |
4 |
罚款 |
1、责令拆除改建门17.36平方米并恢复原貌;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75号 |
平邑县**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26日,平邑县**商贸有限公司在平邑县兴水路与明德路交汇处东50米路南(雅迪电动车)擅自改建临街门,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9 |
5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72号 |
孙*艳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5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厚德路北段(大润民生活广场门口)搭建充气装置彩虹门宣传商品,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2 |
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71号 |
席*涛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5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浚河路中段路南(水星家纺店前)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2 |
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70号 |
孙*艳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厚德路北段(大润民生活广场门口)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充气装置彩虹门,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2 |
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69号 |
陈*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莲花山路西段路南(爱玛电动车门口)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商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2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67号 |
王*华 |
行政处罚 |
2025年9月26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鲁邦华府北沿街9-08福满巷鲜牛肉门口搭建彩虹门进行宣传,此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6 |
1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L0023号 |
刘* |
行政处罚 |
2025年10月6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东张庄村北侧鲁埠河河道南岸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20 |
11 |
其他-拆除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7号楼1单元702室加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主体框架2处,阳台顶部1处,总建筑面积共40.6平方米。 |
平综执罚字〔2025〕GH0050号 |
倪*敏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7号楼1单元702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建钢筋混凝土房屋主体框架及封闭阳台顶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4 |
12 |
其他-拆除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8号楼2单元902室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阳台1处,建设面积共10.88平方米。 |
平综执罚字〔2025〕GH0054号 |
陈*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8号楼2单元902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阳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6 |
13 |
其他-拆除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6号楼2单元702室楼层顶部建设的钢结构房屋2处,封闭阳台顶部1处,总建筑面积共34.17平方米。 |
平综执罚字〔2025〕GH0049号 |
李*涛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6号楼2单元702室楼层顶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盖钢结构房屋及封闭阳台顶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相关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0 |
14 |
其他-拆除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7号楼1单元701室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阳台1处,建设面积共10.56平方米。 |
平综执罚字〔2025〕GH0051号 |
刘*飞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17号楼1单元701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钢筋混凝土结构阳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0 |
15 |
其他-拆除 |
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楼层顶部建设的钢结构房屋2处,封闭露台3处,总建筑面积共60.38平方米。 |
平综执罚字〔2025〕GH0048号 |
高*磊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平邑县山水龙城小区3号楼2单元302室楼层顶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加盖钢结构房屋及封闭露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0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61号 |
梅*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2025年8月在平邑县优山美地小区南门西侧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11 |
17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L0020号 |
高* |
行政处罚 |
2025年8月25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平邑县平邑街道办事处大东阳村西部,窦家庄桥下游400米处河道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第六十二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