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5-000001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10-14 |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5年4月10日14时33分,在平邑县城区,牛兆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0437)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牛兆启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牛兆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兆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5年4月6日18时14分,在平邑县城区,丁善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1****2413)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丁善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丁善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丁善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5年4月1日13时46分, 在平邑县城区,蒋胜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205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蒋胜勇罚款1200元。因蒋胜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蒋胜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5年4月1日09时12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853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5年4月2日21时15分, 在平邑县城区,狄茂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8****3759)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狄茂奎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狄茂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狄茂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5年4月6日14时47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记锋(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61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记锋罚款1200元。因张记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记锋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5年4月6日12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金堂(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203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金堂罚款1200元。因刘金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金堂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5年4月11日11时28分,在平邑县城区,武传良(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1733)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武传良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武传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传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5年4月14日12时11分, 在平邑县城区,任振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7****795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任振民罚款1400元。因任振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任振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5年4月17日14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高全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5****37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高全会罚款3000元。因高全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全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5年4月17日14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高全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5****37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高全会罚款3000元。因高全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全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5年4月25日15时25分,在平邑县城区,武京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7****1638)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武京海罚款3000元。因武京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京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5年4月28日12时08分, 在平邑县城区,绪广合(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61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绪广合罚款1400元。因绪广合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绪广合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5年5月8日10时54分,在平邑县城区,陈庆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4****2033)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庆海罚款2500元。因陈庆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庆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5年5月7日14时30分, 在平邑县城区,沈洪合(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16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沈洪合罚款1400元。因沈洪合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沈洪合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5年5月13日11时49分,在平邑县城区,杨本中(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2****04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杨本中罚款2500元。因杨本中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本中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5年5月7日13时59分, 在平邑县城区,董正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085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董正福罚款1400元。因董正福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董正福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5年5月5日15时17分, 在平邑县城区,裴现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613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裴现进罚款1400元。因裴现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裴现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5年5月16日16时19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01****611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陈帅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陈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5年5月27日18时50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传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3****58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传营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李传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传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5年5月27日16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林保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7****5531)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林保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林保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保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5年5月28日17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宗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703X)实施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张宗彬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张宗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宗彬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平邑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0月14日 |
|
|
|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