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5-0000018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2-08-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2年8月10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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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字〔2022〕12号 平邑众望花岗岩废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493742466P 法定代表人:周兆宏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临涧瓦子埠村 2022年7月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的排放案规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手续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字〔2022〕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专项裁量表二、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裁量等级3,1,3,3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95000.00元(大写玖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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