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公示 |
序号 |
执法结果 |
行政执法决定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主要事实 |
依据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L0006号 |
杨*明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于2025年3月13日在平邑县温水镇堡前庄村东浚河河道内挖阻水坑并堆放河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及《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8 |
2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6号 |
唐*刚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7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平成路和滨河西路交汇处西30米占用城市道路卖水,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31 |
3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22号 |
尹*峰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1日,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平邑县银花路锦泰国际北门占用城市道路卖水,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31 |
4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21号 |
陈*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7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莲花山路西段路南(爱玛电动车门前)搭建充气装置彩虹门,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8 |
5 |
罚款 |
罚款:1500.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8号 |
米*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4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 件移送函》(平建案移〔2025〕003号),函告显示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检查时发现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平邑县兴水河北路与前进路交汇处东北书香华府项目工程施工中履职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现场存在多项安全隐患,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6 |
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4号 |
潘*超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5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平旺路驾驶车辆带泥上路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6 |
7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5号 |
朱*龙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在平邑县河泉路南段路西天一大药房门前,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充气彩虹拱门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根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5 |
8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20号 |
陈*庆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16日,当事人在平邑县兴水路与厚德路交汇处西南角(君安堂大药房)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售卖保健品,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6 |
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KC0003号 |
华*印 |
行政处罚 |
2025年2月24日,当事人在平邑街道东张庄村村东浚河北侧老村拆迁工地内采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4 |
10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KC0002号 |
井*芝 |
行政处罚 |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于2025年2月3日在平邑县郑城镇大魏庄村村南温凉河河道北侧采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及《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24 |
11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SR0013号 |
刘*伟 |
行政处罚 |
2025年3月3日,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在平邑县仲子路与莲花山路交汇处东40米路南(平邑亿康口腔)门前搭建充气装置彩虹门,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九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7 |
12 |
罚款 |
处公司罚款数额(3357.01元)5%的罚款:167.85元(大写:壹佰陆拾柒元捌角伍分)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7-2号 |
王*宁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1月20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平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移交函》(平建案移[2024]020号)函告显示,平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书香雅园1号楼建设工程中存在肢解发包外墙保温工程的行为,王*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1 |
13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3357.01元(大写:叁仟叁佰伍拾柒元壹分)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7-1号 |
平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1月20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平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移交函》(平建案移[2024]020号)函告显示,平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书香雅园1号楼建设工程中存在肢解发包外墙保温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11 |
14 |
罚款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2801.87元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1-1号 |
平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27号)函告显示,平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肢解发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6 |
15 |
罚款 |
处公司罚款数额(2801.87元)5%的罚款:140.09元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1-2号 |
石*伟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27号)函告显示,平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涂料工程肢解发包,石*伟是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6 |
16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2000元(大写:伍万贰仟元) |
平综执罚字〔2024〕SL0029号 |
平邑县金海源**钧华大饭店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接平邑县水利局移交函,函称“平邑县金海源**钧华大饭店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3 |
17 |
警告;罚款 |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3号 |
平邑县**塔吊租赁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平邑县**塔吊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的移交函》(平建案移[2024]032号)函告显示,平邑县**塔吊租赁有限公司在平邑县熙园小区10#楼施工中塔式起重机存在未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3 |
18 |
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04-2号 |
杨*利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29号)函告显示,省住建厅委托巡查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在平邑县银花路与宗圣路交汇处西南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高处作业吊篮移机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杨*利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4 |
19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平综执罚字〔2025〕ZJ004-1号 |
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据2024年12月26日平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平建案移【2024】029号)函告显示,省住建厅委托巡查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在平邑县银花路与宗圣路交汇处西南优山美地项目11号楼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中高处作业吊篮移机后未组织验收擅自使用,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
平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5-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