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jiaojingdadui/2025-0000007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交警大队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4-1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5年3月4日8时30分, 在平邑县城区,许夫芳(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4****588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许夫芳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因许夫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许夫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5年3月22日12时10分,在刘家村内路段,贾永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581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贾永国作出罚款640元的处罚;因贾永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贾永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5年3月28日14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申俊含(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007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申俊含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申俊含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申俊含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5年3月28日15时1分, 在平邑县城区,高恩学(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7****58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高恩学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高恩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恩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5年3月28日15时51分, 在平邑县城区, 王志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2****3418)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王志龙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志龙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志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5年3月30日10时24分, 在平邑县城区, 顾廷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9****1618)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顾廷山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顾廷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顾廷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5年3月26日15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贾川(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553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贾川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贾川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贾川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5年3月26日15时11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凡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28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凡现罚款1200元。因陈凡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凡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5年3月26日15时32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光水(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75****233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徐光水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光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光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5年3月26日16时13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4****239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伟罚款1200元。因李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5年3月26日16时25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京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8****645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京安罚款1200元。因李京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京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5年3月22日19时25分, 在平邑县城区,庄全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8****12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庄全营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庄全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庄全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5年3月23日9时5分,在平邑县城区,徐士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7317)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徐士亮罚款2500元。因徐士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士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5年3月23日15时32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庆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431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庆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庆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庆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5年3月25日10时30分,在平邑县城区,于承浩(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1****341X)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于承浩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于承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于承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5年3月25日14时59分, 在平邑县城区,夏卫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4****523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夏卫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夏卫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夏卫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5年3月26日14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庆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3****641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庆亮罚款1200元。因张庆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庆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5年3月21日9时16分, 在平邑县城区, 孙洪跃(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0452)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孙洪跃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孙洪跃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洪跃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5年3月21日12时1分, 在平邑县城区,牛天宝(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61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牛天宝罚款1400元。因牛天宝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天宝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5年3月21日12时5分, 在平邑县城区,周长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733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周长来罚款1400元。因周长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长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5年3月21日12时6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7****243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王亮罚款1400元。因王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5年3月18日13时17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京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3718)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王京运罚款1400元。因王京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京运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5年3月18日14时54分, 在平邑县城区, 张永(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1****0873)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张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5年3月18日15时4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维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341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张维可罚款1400元。因张维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维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5年3月20日13时45分, 在平邑县城区,郁兆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6****61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郁兆清罚款1200元。因郁兆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郁兆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5年3月20日14时55分, 在平邑县城区,胡永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57****82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胡永胜罚款1200元。因胡永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永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5年3月16日10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 韩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5****6439)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韩雷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韩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5年3月17日14时17分, 在平邑县城区,毛可第(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375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毛可第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毛可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毛可第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5年3月17日15时34分, 在平邑县城区,武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286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武梅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武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5年3月18日12时55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修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379X)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陈修平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陈修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修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5年3月18日12时59分, 在平邑县城区, 张兴典(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371X)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兴典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兴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兴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5年3月13日13时56分, 在平邑县城区,范学合(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40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范学合罚款1200元。因范学合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学合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5年3月13日14时19分, 在平邑县城区, 徐保和(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6****201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徐保和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保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保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5年3月13日14时34分, 在平邑县城区, 范学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209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范学喜罚款1200元。因范学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学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5年3月13日14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管振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373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管振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管振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管振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5年3月13日14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忠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90****565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忠辉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忠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忠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5年3月14日14时43分, 在平邑县城区,秦孝夫(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2****163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秦孝夫罚款1400元。因秦孝夫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秦孝夫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八、2025年3月14日18时2分,在平邑县城区,王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8****7273)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九、2025年3月15日17时59分, 在平邑县城区, 张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7614)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张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2025年3月11日7时18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鲁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4313)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孙鲁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鲁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鲁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一、2025年3月11日9时21分, 在平邑县城区,庄全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8****121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庄全营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庄全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庄全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二、2025年3月11日12时1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希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1****33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陈希海罚款1400元。因陈希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希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三、2025年3月11日13时32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庆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7958)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张庆东罚款1400元。因张庆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庆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三、2025年3月11日14时53分,在平邑县城区,武传良(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1733)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武传良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武传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传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四、2025年3月12日9时56分, 在平邑县城区, 高瑞(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5515)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高瑞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高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五、2025年3月12日14时23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加天(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64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加天罚款1200元。因王加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加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六、2025年3月12日16时37分, 在平邑县城区,牛少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00****735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牛少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牛少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少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七、2025年3月9日5时41分, 在平邑县城区,杨成庆(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5****4333)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成庆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杨成庆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成庆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八、2025年3月10日10时0分,在平邑县城区,张得庆(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2****3410)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张得庆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得庆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得庆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九、2025年3月10日11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 李灿洪(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3****7018)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李灿洪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李灿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灿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2025年3月10日11时16分, 在平邑县城区,卢福利(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041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卢福利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卢福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卢福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一、2025年3月5日14时36分, 在平邑县城区,毛可第(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375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毛可第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毛可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毛可第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二、2025年3月6日16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吴安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61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吴安平罚款1200元。因吴安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安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三、2025年3月6日16时28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宗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3****165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宗国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宗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宗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四、2025年3月7日18时52分,在平邑县城区,房开传(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3****0811)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房开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房开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房开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五、2025年3月8日9时47分, 在平邑县城区, 张玉伦(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0010)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张玉伦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玉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玉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六、2025年3月1日16时41分, 在平邑县城区,魏志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6****341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魏志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魏志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志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七、2025年3月3日16时5分,在平邑县城区,魏新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9****37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魏新山罚款2500元。因魏新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新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八、2025年1月8日11时52分, 在平邑县城区, 卜令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4625)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卜令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卜令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卜令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十九、2025年3月5日13时50分,在平邑县城区,徐明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1617)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明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明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明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2024年12月27日15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瑞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6****8815)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瑞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瑞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瑞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一、2025年3月3日22时4分,在平邑县城区,闫志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8****0810)实施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闫志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闫志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闫志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二、2025年3月14日11时9分,在平邑县城区,范存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80****1617)实施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拟对范存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范存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范存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三、2025年3月19日14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允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585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刘允华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刘允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允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四、2025年3月14日14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中乾(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1611)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刘中乾作出罚款1450元的处罚。因刘中乾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中乾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五、2025年3月6日15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 薛运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0812)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薛运民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薛运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薛运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六、2025年1月10日7时30分, 在白庄路口,高开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58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高开玉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高开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开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七、2025年3月26日16时23分, 在平邑县城区,薛善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645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薛善峰罚款1200元。因薛善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薛善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八、2025年2月6日17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彭京付(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4616),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彭京付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彭京付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彭京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十九、2025年3月18日11时40分,在卞桥镇路口,池召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0858)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池召坤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池召坤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池召坤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十、2025年3月26日19时0分,在平邑县城区,李云涛(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00****3439)实施了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云涛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李云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云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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