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jiaojingdadui/2025-0000005 发布机构 平邑县交警大队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3-05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5年1月26日18时50分, 在平邑县城区,董波(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33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董波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董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董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5年1月25日17时50分, 在平邑县城区,姚传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62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姚传凤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姚传凤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姚传凤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5年1月10日15时11分,在平邑县城区,马宝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214)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马宝龙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马宝龙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宝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5年1月29日11时30分, 在平邑县城区,潘合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64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潘合东罚款1200元。因潘合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潘合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5年1月25日14时20分, 在平邑县城区,冯现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冯现红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冯现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现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5年2月26日16时1分, 在平邑县城区,乔友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28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乔友彬罚款1400元。因乔友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乔友彬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5年2月24日13时19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瑞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31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徐瑞启罚款1400元。因徐瑞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瑞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5年2月24日12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周士存(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63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周士存罚款1400元。因周士存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士存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5年2月19日12时00分, 在平邑县城区,岳振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91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岳振四罚款1400元。因岳振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岳振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5年2月13日21时35分, 在平邑县城区,任洪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793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任洪亮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任洪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任洪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5年2月6日12时42分, 在平邑县城区,季忠才(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73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季忠才罚款1400元。因季忠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季忠才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5年2月6日14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为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4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孙为国罚款1400元。因孙为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为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5年2月6日15时12分, 在平邑县城区,任怀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17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任怀亮罚款1400元。因任怀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任怀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5年2月6日15时45分, 在平邑县城区,林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03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林健罚款1400元。因林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5年2月6日16时05分, 在平邑县城区, 王洪圣(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41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洪圣罚款1200元。因王洪圣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洪圣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5年2月10日15时07分,在平邑县城区,李宗学(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112)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宗学罚款3000元。因李宗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宗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5年2月17日12时56分, 在平邑县城区,安辉豹(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55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安辉豹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安辉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安辉豹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5年2月17日13时23分, 在平邑县城区, 公方俭(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671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公方俭罚款1200元。因公方俭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公方俭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5年2月17日13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 赵连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82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赵连近罚款1200元。因赵连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连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5年2月17日14时26分, 在平邑县城区, 刘震(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82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震罚款1200元。因刘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5年2月18日13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 陈文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23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文胜罚款1200元。因陈文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文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5年2月18日13时54分, 在平邑县城区, 李运永(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73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运永罚款1200元。因李运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运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5年2月19日14时58分, 在平邑县城区,胡二子(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2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胡二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胡二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二子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5年2月19日15时13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现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3)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陈现强罚款1400元。因陈现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现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5年2月19日15时15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学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张学东罚款1400元。因张学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学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5年2月21日9时42分,在平邑县城区,徐守行(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214)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守行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守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守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5年2月25日13时23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常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4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徐常东罚款1400元。因徐常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常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5年2月25日13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 邵长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47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邵长君罚款1200元。因邵长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邵长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5年2月25日13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 左太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4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左太德罚款1200元。因左太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左太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5年2月13日15时24分, 在平邑县城区, 刘振(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439)实施了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刘振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刘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5年2月8日10时47分,在平邑县城区,李振(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438)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振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5年2月14日16时07分,在平邑县城区,朱继省(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416)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朱继省罚款2500元。因朱继省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继省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5年2月14日16时12分,在平邑县城区,巩祥文(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358)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巩祥文罚款2500元。因巩祥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巩祥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5年2月24日16时40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立法(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611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立法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立法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立法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5年2月25日15时18分, 在平邑县城区,周广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81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周广玉罚款1400元。因周广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广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5年2月26日14时22分, 在平邑县城区, 林彦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057)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林彦启罚款1200元。因林彦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彦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5年2月26日14时13分, 在平邑县城区, 刘举宝(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40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举宝罚款1200元。因刘举宝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举宝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八、2025年2月24日14时22分, 在平邑县城区, 马庆水(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8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庆水罚款1200元。因马庆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庆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九、2025年2月24日14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 管彦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33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管彦军罚款1200元。因管彦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管彦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2025年2月18日10时50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356)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拟对陈超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陈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一、2025年2月21日16时11分,在平邑县城区,王占永(公民身份证号码132331********3490)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王占永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占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占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二、2025年2月13日15时35分,在平邑县城区,曹守信(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10)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曹守信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曹守信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曹守信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5年3月5日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3 Pingyi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平邑县委 平邑县人民政府  承办:平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9-4211087  举报邮箱:pyzwgk@ly.shandong.cn

政府网站标识码:3713260031  鲁ICP备05027550号   鲁公网安备 37132602371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