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scjdglj/2024-0000070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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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民商贸有限公司等181家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你单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系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互联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181户) 平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0日 |
附件【山东发民商贸有限公司等181家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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