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2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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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6月6日11时7分,在平邑县城区,王海波(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2****3410)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海波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王海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海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11月27日13时38分, 在平邑县城区,郭继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4****245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郭继山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郭继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继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4年11月7日15时56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超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34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张超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超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超银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10月10日15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 屈庆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58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屈庆松罚款1200元。因屈庆松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屈庆松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11月18日14时32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志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7****16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志强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志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志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11月7日15时56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超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3411)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张超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超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超银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4年11月18日15时37分, 在平邑县城区,于海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583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于海龙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于海龙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于海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4年10月10日15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冯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58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冯启罚款1400元。因冯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4年11月22日13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庆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7911)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庆旺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因李庆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庆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4年11月21日15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赵连同(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82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赵连同罚款1400元。因赵连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连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4年11月21日14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 徐思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59****821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徐思元罚款1200元。因徐思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思元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4年11月21日13时43分, 在平邑县城区,韩文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3****821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本机关拟对韩文东罚款1400元。因韩文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韩文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4年11月21日13时29分, 在平邑县城区,赵致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03****61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赵致艺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赵致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致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4年11月15日14时5分, 在平邑县城区,许配信(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4****167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许配信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许配信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许配信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4年11月15日14时57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有余(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52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有余罚款1200元。因王有余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有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4年11月15日16时37分, 在平邑县城区,花二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161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花二龙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花二龙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花二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4年11月6日15时30分, 在平邑县城区,曾凡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70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曾凡民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曾凡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曾凡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4年11月18日13时42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运涛(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4318)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运涛罚款1200元。因王运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运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4年11月18日15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保雨(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8****16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保雨罚款1200元。因张保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保雨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4年11月15日14时7分, 在平邑县城区,白青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041951****3371)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白青军罚款1200元。因白青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白青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4年11月27日16时36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培稳(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61****3638)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培稳罚款1200元。因刘培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培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4年11月15日14时25分, 在平邑县城区,林化昌(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009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林化昌罚款1200元。因林化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化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4年11月15日13时37分, 在平邑县城区,邵士启(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34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邵士启罚款1200元。因邵士启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邵士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4年11月5日15时6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永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6****58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永成罚款1200元。因孙永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永成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4年11月5日14时55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令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585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令伟罚款1200元。因孙令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令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4年11月20日13时57分, 在平邑县城区,毛可校(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8****379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毛可校罚款1200元。因毛可校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毛可校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4年11月8日16时26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光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4****4316)实施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光明罚款1000元。因王光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光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4年11月1日11时17分, 在平邑县城区,常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8****43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常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常林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常林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4年11月9日15时18分, 在平邑县城区,翟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8552)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翟超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翟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翟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4年11月19日15时30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4611)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刘鹏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刘鹏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鹏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4年11月10日11时47分,在平邑县城区,王召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9****4617)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王召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王召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召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4年11月10日11时43分,在平邑县城区,张相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60****191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张相玉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因张相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相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4年11月17日11时47分,在平邑县城区,张得庆(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2****3410)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张得庆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得庆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得庆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4年11月20日9时37分,在平邑县城区,崔庆广(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0879)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崔庆广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因崔庆广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崔庆广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4年11月5日10时9分, 在平邑县城区,吕如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085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吕如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吕如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吕如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4年11月5日15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杨太雨(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6****851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太雨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杨太雨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太雨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4年11月18日14时10分, 在平邑县城区,吴殿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0031)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吴殿军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吴殿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殿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八、2024年11月18日14时54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文增(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3****001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徐文增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文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文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九、2024年11月20日14时39分, 在平邑县城区,杜贤斌(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5838)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杜贤斌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杜贤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杜贤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2024年11月20日14时16分, 在平邑县城区,吴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58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吴亮作出罚款1250元的处罚。因吴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一、2024年11月28日13时46分, 在平邑县城区,魏开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8****371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魏开胜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魏开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开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二、2024年11月28日13时43分, 在平邑县城区,许德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7****58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许德国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许德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许德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三、2024年8月7日15时0分, 在平邑县城区,祝道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56****85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祝道伟作出罚款2050元的处罚。因祝道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祝道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四、2024年9月13日6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孙艳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8****4327)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孙艳云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因孙艳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艳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五、2024年10月25日14时43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秀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7****0417)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秀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秀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秀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六、2024年9月9日15时13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瑞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49****0010)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瑞生罚款1200元。因李瑞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瑞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七、2024年7月11日21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时相桥(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4616)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时相桥作出罚款2050元的处罚。因时相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时相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八、2024年9月4日19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田立如(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1****00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田立如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田立如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田立如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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