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25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1-08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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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10月23日16时58分,在平邑县城区,闫志忠(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8****0810)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闫志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因闫志忠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闫志忠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10月28日14时21分, 在平邑县城区,管国银(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37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管国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管国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管国银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4年10月9日14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光友(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7****3119)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光友罚款1200元。因王光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光友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10月10日15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孟庆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5****00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孟庆来罚款1200元。因孟庆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孟庆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10月11日13时21分, 在平邑县城区,付廷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1****1635)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付廷祥罚款1200元。因付廷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付廷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10月13日15时54分, 在平邑县城区,夏传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24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夏传元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夏传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夏传元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4年10月13日14时23分,在平邑县城区,徐庆同(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3****6717)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庆同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徐庆同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庆同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4年10月14日17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苑春照(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4****371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苑春照罚款1200元。因苑春照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苑春照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4年10月15日15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田成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405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田成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田成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田成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4年10月21日16时31分, 在平邑县城区,宋玉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1****343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宋玉功罚款1200元。因宋玉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宋玉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4年10月21日17时29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照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343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照亮罚款1200元。因刘照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照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4年10月15日17时4分, 在平邑县城区,党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4****005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党刚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党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党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4年10月16日23时51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子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7****2452)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子超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子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子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4年10月17日16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牛亚男(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883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牛亚男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牛亚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牛亚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4年10月21日17时12分,在平邑县城区,郭玉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2****0017)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郭玉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郭玉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玉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4年10月24日16时13分,在平邑县城区,公立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8512)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公立玉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公立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公立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4年10月14日22时42分,在平邑县城区,王京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80****3716)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京鹏罚款2000元。因王京鹏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京鹏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4年10月13日8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田成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6****081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田成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田成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田成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4年10月15日15时58分,在平邑县城区,王永(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1****4012)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永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永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永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4年10月16日17时24分,在平邑县城区,刘敬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62****611X)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敬玉罚款3000元。因刘敬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敬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4年10月20日17时4分,在平邑县城区,刘欢(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5****3756)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刘欢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因刘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4年10月21日21时34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97****313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明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4年10月21日14时52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连成(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161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连成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连成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连成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4年10月22日14时7分, 在平邑县城区,李志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161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李志廷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志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志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4年10月22日14时33分,在平邑县城区,周桂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163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周桂新罚款1200元。因周桂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桂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4年10月13日17时36分, 在平邑县城区,孙纯红(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4****081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孙纯红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纯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纯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4年10月14日15时43分, 在平邑县城区,庄风洪(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5****1211)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庄风洪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庄风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庄风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4年10月15日9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郭亮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7****445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郭亮亮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郭亮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亮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4年10月16日10时50分,在平邑县城区,杨自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8****6478)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自营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杨自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自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4年10月15日10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徐孝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243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孝来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徐孝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孝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4年10月15日13时1分, 在平邑县城区,常震(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7****611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常震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常震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常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4年10月14日16时29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宝收(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8****0010)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张宝收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宝收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宝收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4年10月22日14时36分,在平邑县城区,张光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2****3418)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张光亮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因张光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光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4年10月15日14时49分, 在平邑县城区,赵洪菊(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64****076X)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赵洪菊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赵洪菊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赵洪菊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4年10月8日11时30分,在平邑县城区,唐庆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1****041X)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唐庆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唐庆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唐庆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4年10月8日15时4分, 在平邑县城区,吴电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9****6418)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吴电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吴电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电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4年10月9日16时6分,在平邑县城区,武梅(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7****2866)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武梅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武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武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八、2024年10月12日10时36分,在平邑县城区,左玉光(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5537)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左玉光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左玉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左玉光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九、2024年10月14日15时16分, 在平邑县城区,刘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5****372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刘云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刘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十、2024年10月15日14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齐敬学(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5****047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齐敬学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齐敬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齐敬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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