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2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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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9月25日20时54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京贵(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0****1213)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京贵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京贵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京贵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9月3日20时38分, 在平邑县城区,吴开岭(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66****003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吴开岭罚款1500元。因吴开岭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开岭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4年9月27日14时33分, 在平邑县城区,邵长年(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4****0039)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邵长年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邵长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邵长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9月25日13时44分, 在平邑县城区,王波(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5****003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王波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波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波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9月27日8时28分, 在平邑县城区,林三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81987****552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林三妮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林三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三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9月10日11时53分, 在平邑县城区,张永涛(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9****645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张永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永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永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10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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