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4-0000079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9-25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9月25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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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18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光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2827584Q 地址:平邑县柏林镇柏林村村西 2024年6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罐车正在投料,进料粉尘废气排放口配套的袋式除尘设备未运行,电源开关处于断电状态,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制作时间:2024年6月22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6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治污设施未正常运行的事实、修正裁量依据。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张*尧代理此案。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料仓排气管连接除尘器现场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6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蒙山旅游区华邦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8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4项专项处罚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与裁量因素:违法事实为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裁量等级为1;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和小时烟气流量现场没条件检测,不采纳。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投料时严格按照规定开启运行治污设施;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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