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4-0000077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9-27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9月27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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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26号 当事人名称:平邑县鑫勇强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崇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BX6P3G87 地址:平邑县温水镇丰山埠村 2024年7月1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生产,但是现场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无法提供排污许可证。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原因。 3.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鑫勇强塑胶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国代理此案。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鑫勇强塑胶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与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未采取,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2次,裁量等级为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立即办理排污许可证; 2.罚款人民币29万元,大写贰拾玖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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