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hjbhj/2024-0000076 | 发布机构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9月6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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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平邑县财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怀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62519381R 地址:平邑县地方镇驻地 2024年7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在你(单位)位于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的污泥暂时贮存地发现,你公司正在转运该贮存场所内的污泥,该污泥运送至位于郯城县的山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污泥贮存地现场部分未落实防雨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在转运污泥,现场部分贮存的污泥未落实防雨措施。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6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部分贮存的污泥未落实防雨措施的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正在转运污泥,现场部分贮存的污泥未落实防雨措施。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平邑县财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平邑县财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委托**亮代理此案。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部分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7月26日;提供单位:平邑县财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产生的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3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与裁量因素:未规范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裁量等级为1;涉案固体废物总量1000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贮存地点位于农村地区,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之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对污泥贮存地内的污泥采取规范防护措施; 2.罚款人民币15.062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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