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4-000007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9-04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9月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9月4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28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臻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EMCD27T

地址:平邑县地方工业园86号

2024年7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现场调取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水果罐头生产线已建成,现场正在生产。现场你(单位)未能提供环境影响报告文件、批复手续及验收报告。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勇得知,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前正处于报批阶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验收文件,水果罐头生产线已建成,现场正在生产。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7月29日;制作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行为产生的原因。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你单位水果罐头生产线已建成,现场正在生产。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臻德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提供时间:2024年7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臻德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勇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与裁量因素: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1;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三个月,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限期3个月之内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完成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验和验收工作;

2.罚款人民币20.75万元,大写贰拾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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