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18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8-13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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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7月3日0时54分,在平邑县城区,贺鹏(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51993****5657)实施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贺鹏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贺鹏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贺鹏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7月10日14时2分, 在平邑县城区,陈成仁(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63****3754)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成仁罚款1200元。因陈成仁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成仁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4年5月16日21时10分,在平邑县城区,李奕霖(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10****3713)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奕霖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李奕霖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奕霖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7月4日15时48分, 在平邑县城区,马瑞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3****3114)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瑞元罚款2500元。因马瑞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瑞元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6月12日21时20分, 在平邑县城区,寇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9****207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寇超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因寇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寇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7月10日15时14分, 在平邑县城区,林圣本(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3****6112)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林圣本罚款1200元。因林圣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圣本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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