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16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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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1月2日09时55分,在平邑县城区,余洪元(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58****043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余洪元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余洪元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余洪元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1月1日10时35分, 在平邑县城区,陆现连(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970****612X)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陆现连罚款2500元。因陆现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陆现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6月4日15时20分, 在平邑县城区,胡瑞亮(公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82****201X),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胡瑞亮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因胡瑞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胡瑞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4月28日3时50分,在地方镇康太村路段,王祥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65****5324),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拟对王祥记作出罚款650元的处罚;因王祥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祥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4月24日12时30分,在武台镇农村信用社路段, 朱桂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59****342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借道通行或变更车道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八、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对朱桂花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因朱桂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朱桂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3月23日17时50分,在铜石镇红旗村路段,李世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0****001X),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世杰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李世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世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4年3月31日20时40分,在平邑县城区,孙键(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8****0813),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孙键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因孙键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键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4年2月24日23时10分, 在平邑县城区,候军豪(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312009****0712),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候军豪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因候军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候军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4年2月1日7时0分,在241线南屯路段,季庆霞(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75****042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季庆霞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季庆霞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季庆霞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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