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4-000003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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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6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6月19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5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平邑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26MA3*R*K**

地址/住址:平邑县地方镇西固村西500米

2024年2月28日,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抽查结果的通知》(鲁市监认函﹝2023﹞296号),并同步移交了平邑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对汽车鲁QTL608和2023年8月9日对汽车鲁Q709EP的检测过程当中出现黑烟的视频。

2024年2月29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平邑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根据上级交办线索调取了该企业检验记录及企业对检测过程中产生黑烟的汽车鲁QTL608和汽车鲁Q709EP出具的合格证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勘察。

2.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该企业检验记录及企业对检测过程中产生黑烟的汽车鲁QTL608和汽车鲁Q709EP出具的合格证书,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4.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5.证据名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周京波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6.证据名称:联网试运行的请示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的函;提取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周京波代表单位办理相关环保业务。

7.证据名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提取时间:2024年2月29日;提供单位:平邑县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机构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现因该案件复杂,法制委员会审核迟滞,特此申请延期三十日办理,其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召回汽车鲁QTL608和汽车鲁Q709EP重新检测加强对引车员和授权签字人的业务能力培训,减少检失误,上述情况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京波已签字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一、专项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8项的规定,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共计:100600元,大写:壹拾万零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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