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pingyihjbhj/2024-0000035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公开目录 结果信息 发布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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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6月18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2024年6月18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平邑)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中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C****5L

地址:平邑县保太镇万庄工业园

2024年3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通过调阅公司热风炉废气在线设施数据显示2023年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发现:你企业2023年SO2的实际排放量为56.8吨,NOx实际排放量为232吨,颗粒物实际排放量10吨,而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颗粒物)剩余总量分别为5.81t/a、19.4t/a、3.8321t/a。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排放二氧化硫超总量877.6%、氮氧化物超总量1095.87%、颗粒物超总量160.9%。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2.证据名称:中美建材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中美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需要控制的总量指标。

3.证据名称:现场照片;提供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度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补充笔录;制作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023年度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以及裁量基准适用的原因。

6.证据名称:授权委托书;作出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中美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委托孙*民为代办环保工作受托人。

7.证据名称:2023年四季度比对测试报告;制作时间:2023年3月7日、7月1日、9月18日、10月13日;制作单位:山东**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中美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8.证据名称: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中美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可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报告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

9.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时间为2024年3月17日;提供单位:中美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平邑)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你(单位)提出的陈述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由于其中陈述意见与本案件不具有关联性,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超总量20%以上,裁量等级为5;超总量因子数量3个以上,裁量等级为5;废气类别属于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不予采纳,该公司违法行为不适用该两项;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严格以下达的总量指标确定生产规模;

2、罚款人民币212500元,大写:贰拾壹万两千五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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