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07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3-12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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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4年2月26日15时34分,在省道241省道241245公里,孙恒国(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010),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恒国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恒国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恒国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4年2月25日13时44分,在平邑县石都大道石都大道东段,孙德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412),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德强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德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德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4年2月24日9时35分,在汶泗路142公里,杨明前(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 461X),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杨明前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杨明前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明前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4年1月12日16时7分,在保太镇供电所,魏君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015),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魏君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魏君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君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4年2月8日20时0分,在宗圣路,耿加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719),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耿加华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耿加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耿加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4年2月26日15时0分,在平邑县莲花山西路北段,魏运航(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36),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魏运航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魏运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魏运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4年2月27日20时8分,在滨河西路与温凉河路交汇处,王向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5854),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向军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向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向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4年2月26日16时16分,在平邑县汉阙路汉阙路南段,王存新(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15),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存新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存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存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4年2月7日10时34分, 在沂河路与文泗路,曹随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5X),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曹随远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因曹随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曹随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4年2月8日15时32分,在平邑县沂河路东段崔家庄路段,梁克武(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857),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梁克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因梁克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梁克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4年1月6日10时16分,在省道241,尚传宝(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03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尚传宝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尚传宝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尚传宝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4年1月7日12时46分,在汉阙路,陈宗恩(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858),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宗恩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陈宗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宗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4年1月7日12时26分,在板桥路,李德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11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李德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德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德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4年1月7日12时32分,在汉阙路,窦云龙(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5814),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窦云龙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窦云龙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窦云龙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4年1月7日12时35分,在汉阙路,付叶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7329),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付叶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付叶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付叶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4年1月5日14时34分,在省道241267公里777米,刘付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10),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付力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刘付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付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4年1月5日14时30分,在省道241267公里777米,王代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014),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代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代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代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4年1月7日12时39分,在浚河路,王玉兰(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028),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玉兰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玉兰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玉兰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4年1月7日12时43分,在汉阙路,冯纪荣(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 **** 0055)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冯纪荣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冯纪荣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纪荣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4年1月6日10时3分,在省道241,张兆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521X)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兆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兆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兆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4年1月5日16时7分,在省道241,李国庆(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 0074),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国庆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李国庆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国庆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4年1月5日15时37分,在省道241,尹磊(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322),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尹磊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尹磊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尹磊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4年1月5日10时59分,在省道241,王兆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527),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王兆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兆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兆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4年1月5日10时34分,在省道241,怀正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741),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怀正英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怀正英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怀正英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五、2024年1月5日10时56分,在省道省道241,孙为美(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743),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孙为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孙为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孙为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六、2024年1月5日10时48分,在省道241,张娜(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9),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张娜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张娜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娜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七、2024年1月5日10时28分,在省道241,王绪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4017),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绪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王绪林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绪林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八、2024年1月5日10时52分, 在省道241,陈文雪(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729),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文雪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陈文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文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九、2024年1月6日12时24分, 在省道241,刘恩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778),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恩华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刘恩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恩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2024年1月6日11时12分, 在省道241,马元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 8815),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马元林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马元林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元林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一、2024年1月5日19时52分,在10327路段,王刚(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21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刚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王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二、2024年1月5日19时52分,在国道327172公里,高月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219),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高月明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高月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高月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三、2024年1月11日15时24分,在327国道,周庆德(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36),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周庆德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周庆德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周庆德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四、2024年2月23日14时40分,在平邑县滨河北路,尹绪宾(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330),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尹绪宾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尹绪宾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尹绪宾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五、2024年2月23日14时45分,在平邑县平顺路,包德河(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034),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包德河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包德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包德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六、2024年1月19日15时41分,在X087铜枣线15公里,陈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1611),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陈伟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陈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十七、2024年1月19日14时43分,在X091铜红线10公里1米,吴安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6135),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吴安春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吴安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吴安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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