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pingyijiaojingdadui/2024-0000003 | 发布机构 | 平邑县交警大队 |
公开目录 | 结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1-30 |
文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标题 |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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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一、2023年12月4日17时22分,在的丰阳交警中队门口,巩祥恩(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657), 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巩祥恩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巩祥恩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巩祥恩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2023年12月8日18时53分,在平邑县城区,葛纪会(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5), 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葛纪会罚款1200元。因葛纪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葛纪会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2023年12月1日9时52分,在平邑县城区,李成五(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1),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成五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李成五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成五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2023年12月2日16时44分,在平邑县城区,刘庆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417), 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刘庆江罚款1200元。因刘庆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庆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2023年12月6日15时47分,在平邑县城区,王隆(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3139), 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王隆罚款1200元。因王隆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王隆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2023年18月8日14时39分,在平邑县城区,徐孝乾(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430),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徐孝乾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徐孝乾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孝乾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2023年12月21日9时50分,在平邑县城区,徐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115)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徐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徐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伟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八、2023年12月20日15时12分,在平邑县城区,徐思君(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6736)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徐思君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徐思君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徐思君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九、2023年12月19日10时44分, 在平县城区,冯兆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816)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冯兆坤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冯兆坤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冯兆坤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2023年12月19日16时52分,在平邑县城区,廉志金(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8)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廉志金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廉志金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廉志金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2023年12月5日15时49分,在平邑县城区,张阁(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833)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张阁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张阁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阁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2023年12月4日16时56分,在平邑县城区,李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853X),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强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李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强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2023年12月4日13时21分,在平邑县城区,刘兴(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2012)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刘兴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刘兴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兴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2023年12月5日18时50分,在平县城区,靳元超(公民身份证号码321321********4018),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靳元超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因靳元超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靳元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五、2023年12月2日14时19分,在平邑县城区,李明伦(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491X),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李明伦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李明伦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李明伦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六、2023年12月21日10时20分,在平邑县城区,南红宝(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7911)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南红宝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南红宝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南红宝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七、2023年12月14日10时53分,在平邑县城区,林化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2010),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林化祥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林化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林化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八、2023年12月19日9时7分,在平邑县城区,张灿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7630), 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张灿华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因张灿华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张灿华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九、2023年12月12日11时38分,在平邑县城区,梁栋(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07X)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拟对梁栋作出罚款550元的处罚。因梁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梁栋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2023年12月22日10时26分,在平邑县城区,郭栋(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3759)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拟对郭栋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因郭栋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郭栋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一、2023年12月12日9时40分,在平邑县城区,马全彪(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413),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马全彪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马全彪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马全彪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二、2023年12月8日15时31分, 在平邑县城区,卜祥平(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85X)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卜祥平罚款1200元。因卜祥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卜祥平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三、2023年12月4日9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宋广月(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6********0819),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宋广月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宋广月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宋广月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十四、2023年12月10日10时46分,在平邑县城区,杨兆娥(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0********0481), 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杨兆娥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因杨兆娥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杨兆娥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 202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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